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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宣布审理医疗侵害义务纠纷案件司法说明2021-02-21
第二十二条缺陷医疗产品与医疗机构的过错诊疗行为共同造成患者同一损害,患者请求医疗机构与医疗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的,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鉴定意见可以按照导致患者损害的全体原因、重要原因、等同起因、次要原因、稍微原因或者与患者损害无因果关联,表述诊疗行为或者医疗产品等造成患者损害的原因力大小。
患者无法提交使用医疗产品或者输入血液与损害之间具备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为准确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利,推进构建协调医患关系,增进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公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联合审判实际,制订本解释。
当事人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应当告诉鉴定人出庭作证。双方当事人同意鉴定人通过书面说明、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的,可以准许。
第三条患者因缺陷医疗产品受到损害,起诉部分或者全部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医疗机构的,应予受理。
(七)其余专门性问题。
(一)实施诊疗行为有无过错;
2017年12月13日
第四条患者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
本解释所称的“医疗产品”包含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等。
第二十五条患者死亡后,其近亲属请求医疗损害赔偿的,适用本解释;支付患者医疗费、丧葬费等公道费用的人请求赔偿该用度的,适用本解释。
本解释执行后尚未终审的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视程序决议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患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医疗机构提交由其保存的与纠纷有关的病历材料等,医疗机构未在人民法院指按期限内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第二项规定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然而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无奈提交的除外。
患者仅起诉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医疗机构中部分主体,当事人依法申请追加其他主体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应予准许。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追加相关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十三条鉴定意见应当经当事人质证。
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拥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患者起诉部门就诊的医疗机构后,当事人依法申请追加其他就诊的医疗机构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应予准许。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追加相干当事人加入诉讼。
当事人独特委托鉴定人作出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一方当事人不认可的,应当提出明确的异议内容和理由。经审查,有证据足以证明异议成立的,对鉴定意见不予采信;异议不成破的,应予采信。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邀请本单位以外的医务人员对患者进行诊疗,因受邀医务职员的错误造成患者损害的,由邀请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条患者因同一伤病在多个医疗机构接收诊疗受到损害,起诉局部或者全部就诊的医疗机构的,应予受理。
(六)患者的护理期、休息期、养分期;
第九条当事人申请医疗损害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肯定鉴定人。
下列专门性问题能够作为申请医疗损害鉴定的事项:
第十四条当事人申请通知一至二名具有医学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对鉴定意见或者案件的其他专门性事实问题提出意见,人民法院准许的,应当通知具有医学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原题目:最高国民法院对于审理医疗侵害义务纠纷案件实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
因医疗机构的过错使医疗产品存在缺点或者血液分歧格,医疗产品的出产者、销售者或者血液供给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医疗机构追偿的,应予支撑。
第八条当事人依法申请对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二十三条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明知医疗产品存在缺陷依然生产、销售,造成患者逝世亡或者健康重大损害,被侵权人要求生产者、销售者赔偿丧失及二倍以下处分性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7年3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3次会议通过,现予颁布,自2017年12月14日起实行。
第二十一条因医疗产品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及格血液受到损害,患者请求医疗机构,缺陷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
第六条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病历资料包括医疗机构保管的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测验讲演、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载、病理资料、护理记载、医疗费用、出院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分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专门性问题以为须要鉴定的,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
当事人就鉴定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人民法院提出确定鉴定人的方式,当事人同意的,按照该办法确定;当事人不同意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第十七条医务人员违背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义务,但未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患者请求医疗机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不予支持。
(二)诊疗行为与损害成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大小;
第十九条两个以上医疗机构的诊疗行动造成患者统一伤害,患者恳求医疗机构承当赔偿责任的,应该辨别不同情形,按照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十一条或者第十二条的划定,断定各医疗机构承担的抵偿责任。
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后,向缺陷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的,应予支持。
第五条患者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按照前条第一款规定提交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鉴定人应当从具备相应鉴定才能、合乎鉴定要求的专家中确定。
无前款规定理由,鉴定人谢绝出庭作证,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又不认可的,对该鉴定意见不予采信。
第二十六条本院以前宣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第十八条因挽救性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且不能取得患者意见时,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不能取得患者近亲属意见:
第二十四条被侵权人同时起诉两个以上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经审理,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医疗机构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其他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盘算,按下列情形分辨处置:
医疗机构,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对医疗产品不存在缺陷或者血液合格等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七条患者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请求赔偿的,应当提交应用医疗产品或者输入血液、受到损害的证据。
(一)近亲属不明的;
患者以在美容医疗机构或者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实施的医疗美容运动中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为由提起的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
(四)近亲属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二)不能及时接洽到近亲属的;
(二)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均承担责任的,可以按照其中赔偿标准较高的医疗机构所在地标准执行。
责任编纂:时鑫
(三)近亲属拒绝发表意见的;
(一)一个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依照该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赔偿尺度履行;
(五)患者伤害残疾程度;
实行手术、特别检讨、特殊医治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说明义务并取得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书面同意,但属于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情形的除外。医疗机构提交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书面赞成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医疗机构尽到解释义务,但患者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
(2017年3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讯委员会第1713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2月14日起实施)
当事人提起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第十五条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人作出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其他当事人认可的,可予采信。
患者因输入不合格的血液受到损害提起侵权诉讼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医疗机构主意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就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情况等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证实责任。
输入不合格血液与医疗机构的过错诊疗行为共同造成患者同一损害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医疗机构或者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其他责任主体追偿的,应当根据诊疗行为与缺陷医疗产品造成患者损害的原因力大小确定相应的数额。
前款情形,医务人员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受权的负责人同意即时实施相应医疗措施,患者因而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不予支持;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怠于实施相应医疗办法造成损害,患者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
鉴定人因健康原因、天然灾祸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合法理由不能定期出庭的,可以延期休庭;经人民法院允许,也可以通过书面说明、视听传输技巧或者视听资料等方法作证。
第十六条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标准进行认定,可以综合斟酌患者病情的紧迫水平、患者个体差别、当地的医疗程度、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资质等因素。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医疗机构是否尽到了阐明任务、获得患者或者患者近支属书面批准的责任;
第十一条委托鉴定书,应当有明白的鉴定事项跟鉴定请求,澳门必中三肖三码。鉴定人应当按照委托鉴定的事项和要求进行鉴定。
(四)医疗产品是否出缺陷、该缺陷与损害效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的大小;
前款规定的存在医学专门常识的人提出的看法,视为当事人的陈说,经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十条委托医疗损害鉴定的,当事人应当按照要求提交实在、完全、充足的鉴定材料。提交的鉴定材料不契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调换或者弥补相应材料。
在委托鉴定前,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资料进行质证。
第一条患者以在诊疗活动中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为由请求医疗机构,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承担侵权责任的案件,适用本解释。
法释〔2017〕20号
鉴定要求包括鉴定人的资质、鉴定人的组成、鉴定程序、鉴定意见、鉴定期限等。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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